組織及職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節 會員月會
第 十六 條 會員月會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月會得以出席會員過
半數之通過作成建議案,送請理事會參考辦理。
第 十七 條 會員月會之目的如下:
一、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情感交流,以提高其對團體生活之適應力。
三、給與會員自我訓練之機會,以孕育出社會領導人才。
四、培育會員良好之民主風度,增進會員對會議程序之認識,以促使
會員瞭解開會之規範。
五、擴大會員見聞以促進國內外經濟文化之合作與交流。
第三節 理事會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成,由會員選舉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之任期為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會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會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監事由全體會員選舉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節 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推行會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凡曾任本會理事長(會長)且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叁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需另訂施行辦法者,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制定之。
增修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訂定及修訂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如下:
      中華民國105年06月30日創會訂立。
中華民國109年 12 月 24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台內團字第 105042081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