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創展拓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產業繁榮,將文創產業運用於改善人類環境生存條件與提供文創人才發展管道和增進公共利益,並至可擴張與永續經營的模式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支持文創產業發展,提供展銷平台,改善人類環境生存條件。
二、支持產業交流,規劃整合地方產業,結合觀光共榮發展。
三、支持產銷永續經營,增進企業傳承,擴張產業繁榮。
四、支持增進公共利益,促進社會整體的福祉。
五、上列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推廣業務。
六、上列有關活動之舉辦及交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四 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創制及複決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所規定之會議。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不認同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有違反法令,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四、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五、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